商会简介
商会章程
 

中山市板芙镇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板芙镇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Banfu ZHONGSHAN ,缩写:COCBZ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中山市板芙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中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中二横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度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执行会长一职,具有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的职权;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执行会长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任期到该届会员大会到期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新加入本会会员,缴纳会费2000元。

(二)  本会会员第二年开始缴纳会费1500元/年,其中理事会成员的会费按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三)  被选举为理事以上成员,分级收取费用。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销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12月12 日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