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法律分享】疫情当前,企业履行合同应当注意这些!
来源: | 作者:zsbfcc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等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了相关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该部分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广泛影响着企业如何配合政府的行政管理、企业自身的劳动用工管理、商务合同履行、权利救济时限、复工安排、法律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为此,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针对涉及各企业重大利害关系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并出具本指引,将陆续为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商务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指引,以期为企业提供有效实用的法律解答、实务指引。

本解答及指引仅为本所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之上总结,主要针对广东省内企业(个别问题针对中山企业),仅供企业参考。针对相关争议问题,如有新的规定,应当以其为准。

 

编制单位: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撰写:曾兴风

校对:徐子君

 

 

 

问题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无法预见,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的,应属于不可抗力。

 

问题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于企业履行合同而言,有什么影响?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换言之,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以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的责任,这是前提条件。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控制疫情的扩散,国务院宣布延长春节假期,多个省市政府宣布延期复工,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遭受了严重影响。如因疫情导致各方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变更合同?各方如何分担责任?

 

1、解除合同

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部分主要针对履行期限较短或者专门针对特定事项订立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等。

2、顺延履行

因疫情导致合同义务无法按期履行,司法实践通常认可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迟延相应天数的违约责任可免除,履行期间顺延;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比如,中山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18条【调整政策时限】规定,“……顺延相关约束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效期及时限、建设用地(含闲置土地)交地时间、动工期及竣工期,可按照疫情防控时间顺延。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无法按原约定时限履约的,可按疫情防控时间在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基础上顺延。19条【免除相关违约责任】规定: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三旧改造项目)履约监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补办用地出让手续、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建筑高度业务,未能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疫情持续期间免除违约责任。

3、变更合同

疫情发生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对合同进行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