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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疫情影响下,劳动法律问题解答及指引
来源: | 作者:zsbfcc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1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等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了相关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为此,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针对涉及各企业重大利害关系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并出具本指引,将陆续为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商务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指引,以期为企业提供有效实用的法律解答、实务指引。

本解答及指引仅为本所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之上总结,主要针对广东省内企业(个别问题针对中山企业),仅供企业参考。针对相关争议问题,如有新的规定,应当以其为准。

本指引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一些提示,并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编制单位: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二日

撰写:曾兴风

校对:徐子君

 

 

 

 

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1、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春节延长三天假(即 1 31 日至 2 2 日),这三天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答:如企业安排职工在这三天延长假期内工作的,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

2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1)未上班人员,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须上班人员,24日至27日,正常支付工资,289日上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210日起,企业仍然没有复工的,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企业要求存在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答:可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如果前述措施都无法实施,依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我们倾向认为,因职工系应企业要求及为企业利益而居家隔离,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6、根据政府要求,企业要求仍在湖北的人员暂不返粤导致无法复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粤时间的通知》,要求仍在湖北的人员暂不返粤,由此导致职工无法复工的工资支付问题,目前暂无针对性规定。

建议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安排休年休假、或者远程办公、或者申请事假等处理。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为最大程度保障职工权益,建议企业可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职工因工作或者志愿参加抗击疫情等原因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目前职工可能因以下原因感染疫病:

1)医护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职工因工作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3)职工因参加抗击疫情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各个单位参加抗击疫情的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我们认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前述人员应属于该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事故伤害可做扩大解释,应属于工伤。当然,如果双方对是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的,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由当地人社管理部门就是否工伤作出认定。

4)职工志愿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的,目前《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处理,故我们倾向认为如果职工志愿参加抗击疫情感染疫病的,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8、职工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目前,东莞市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9、复工时,企业是否有义务向职工提供口罩?

答:因为企业复工须防控措施到位,比如根据中山市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要求,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因此如果无法保障职工配备口罩,可能就不符合复工条件,故当前疫情下,复工企业应有义务向职工提供口罩。鉴于当前口罩缺口大,建议企业在考虑充分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病毒防控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和用工安排,比如与职工协商自备口罩、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轮岗、分批次上班、暂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等,减少企业损失,并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10、国务院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相关稳岗补贴的申请条件及流程是如何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1)中山市的既往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领取稳岗补贴。一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另一项条件是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满足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政务网(http://www.gdzs.lss.gov.cn)的自助服务窗口进行稳岗补贴网上申报。(各企业可密切关注政府部门是否出台新的规定)

2)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劝导已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且已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与一次性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最高可达50%。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