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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50条--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来源: | 作者:prob32b90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9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中现有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按企业在资产重整中所产生的财务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根据总部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对总部企业按增量(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对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进行补助,总部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