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三旧办认定的“三旧”项目,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在“三旧”改造过程中,经市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上缴省和市的专项资金后,由市财政局全额分成给镇(区)财政(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区办事处)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不低于3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区域总部、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在符合消防部门消防验收的条件下,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改造方案经市“三旧”改造办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关立项后即可组织实施,按照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待遇,开辟“三旧”改造项目“绿色通道”,对影响后续审批和耗时较长的非关键资料按同步或后置审批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