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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50条--推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来源: | 作者:prob32b90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初次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新型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进行扶持,入股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型研发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新型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