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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50条--支持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用地
来源: | 作者:prob32b90 | 发布时间: 2016-09-12 | 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切实保障服务业新兴业态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联席会议在统筹的45%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者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以及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